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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4       来源: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鑫凯教育集团       浏览次数:395 次

各区县住建局、审批局,西咸新区住建局、审批局,各开发区住建局、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施工许可要素变更的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分类

(一)工程名称、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变更。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二、变更流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实际变更发生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因未及时变更施工许可证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一)申请与受理

各项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确认,发起线上申请,在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行全程网办。

(二)审查与决定

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符合变更要求的,审批单位予以审查通过。

(三)颁证与送达

1. 审批通过后,自动生成新的施工许可电子证书,证载信息显示变更后内容,变更后施工许可证与原施工许可证编号一致。

2. 变更后施工许可证在备注栏注明证载信息的前后变更情况及变更原因。

3. 变更前后证书二维码显示内容一致,扫描后显示电子证书,均为变更后施工许可证信息。

4. 申报单位在企业端自行打印,原施工许可证由申报单位留存。

三、申请材料

按照一事一变更的原则,申报单位在填报不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1)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变更分类,提交下述所对应的材料。申报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或彩色扫描件,填写规范字迹清晰,盖章或印鉴齐全清晰可辨。申报材料中如有外文,需附中文译本。

(一)工程名称变更

1. 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资源规划部门的变更证明材料;

2.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名称变更补充协议。

(二)监理单位变更

1. 原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解除协议;

2. 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协议书)。

(三)勘察单位变更

变更后的陕西省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告。

(四)设计单位变更

变更后的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告(如不涉及,可不提供)。

(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1. 变更后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2. 变更后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承诺书(详见附件2)。

(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1.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协议;

2. 变更后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3. 变更后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承诺书。

(七)总监理工程师变更

1.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协议;

2. 变更后的监理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3. 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承诺书。

(八)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1. 变更后的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2. 变更后的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承诺书。

(九)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1. 变更后的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2. 变更后的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承诺书。

四、有关要求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各级审批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变更申请材料。变更业务为即办事项,应当即时办结。确实存在申报资料缺失、错误问题无法即时办理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资料另行申报。

(二)各单位已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因建设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原项目负责人与受聘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另有任用的、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方可变更。

(三)各申报单位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信息变更后1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应当完成陕西省实名制系统上人员信息更新。

(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变更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时对工程质监、安监信息予以变更。同时,建设单位应将重新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规划审批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样表)

2.承诺书(模板)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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